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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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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证明该作品是自己的原创才具有法律效力

分类:出版常识 时间:2017-02-14

  不同的内容由于创作方法和载体不同,采用的证明方式也不同。文字、音乐、视频这样的作品,现在基本数字化了,可以采用邮寄、时间戳这样的方式;书画、雕塑这样的实物作品,没办法数字化,只能采用各种物理的方式间接证明。但无论采用什么方式,最重要的是要证明3点:1.创作的人是否是作者本人;2.作品完成的时候是什么时间;3.创作的内容是否就是特定的某个内容。针对这3点,采用任何合理合法的证明方式,我认为都是可行的,有区别的地方在于诉讼的时候法院对证据的认可程度。比如,对于同一篇文稿,侵权者拿出了时间戳证明,原创作者拿出了邮戳证明,尽管邮戳显示的时间更早,但法院仍有可能判原创作者败诉,因为邮戳可以伪造,而时间戳几乎是伪造不了的。

怎样证明该作品是自己的原创才具有法律效力

  写到这里,我已经能够隐隐感受到众多创作者的复杂心情--这么多麻烦的方法,还不一定管用,我们到底该怎么办?

  好吧,先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针对创作者举证和维权的困难,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地方的版权交易所或知识产权中心、甚至是一些负责人的媒体都在积极寻找解决的方法,很多机构也推出了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推广、运营的服务,希望通过努力帮助创作者保护自己的知识资产,获得应有的资金回报。目前来看,书画、紫砂、瓷器、影像、文学等领域已经有比较多成功的实践,大家不妨找这样的机构去合作。不好的消息是,尽管大家都很努力,但服务的深度、广度、灵活性、最终效果,离创作者的要求还是有差距,还需要不断的创新、探索才能最终完善。所以,还希望大家能够多多鼓励、多多支持。我们相信,中国要发展文化创意产业,不解决版权问题就没有出路,我们需要坚持,大家需要耐心。

  最后再提醒一下。大家在创作的过程中尽量保留证据,哪怕是一张照片、一段录音、一封邮件……都可以,不要怕麻烦,在真打官司的时候任何有价值的证据都不多余。另外就是,这些证据尽量去公证处做公证,不能全部做的,也要挑重要的做。公证之后的证据,法律效力是明显不同的。终极建议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千万不要轻易惊动侵权的人,否则对方有了准备维权就更难了。切记、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