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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语境下,“无期限”不是“永久”的意思,应该理解为这项权利“没有约定终止的日期”。条款有效。改编、翻译等权利本来就是有法律保护期限限制的,到期之后自然不受保护,所以不用专门在合同中注明。著作权在“法律保护期限”到期之后,并没有“无效”或者“消失”,比如其中“署名权”等部分内容是永久受法律保护的。其它的权利,比如改编权,实际上也没有“无效”或者“消失”,而是从“个人的权利”变成了“所有人都有的权利”。
〔1〕关于权利许可范围:对于出版合同,暂不论稿件交付和稿酬支付等其他权利义务安排,关于权利许可的部分,主要涉及著作财产权中复制权和发行权的许可,基于双方商定,还可能涉及其他著作财产权的许可;一般而言,不会涉及著作人身权。
〔2〕关于出版合同效力:基于问题描述,若著作权人欲进行司法救济,通常而言,法院会基于著作权人作为一个理性人的角色,认定相关权利许可是著作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除非著作权人能就合同无效或撤销的事由进行举证,通常而言,这是极为困难的。
〔3〕关于合同无效或撤销:不论是基于《合同法》的立法精神,还是关于合同效力认定的司法实践,法院对于合同无效持非常谨慎的态度,基本原则是能不无效即不无效,除非主张合同无效的当事人能举证证明争议合同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列情形;更进一步,该理念在知识产权领域表现尤为明显,如涉及技术合同等效力的认定,法院非常谨慎。相较而言,立法规制和司法实践对于合同撤销的要求较合同无效稍低,但主张合同撤销的当事人需举证证明争议合同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通常而言,这亦是极为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