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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著作权过期但由出版社新编辑后出版的作品是否侵权?例如朱生豪译的莎士比亚戏剧,由于朱已逝世超过50年,其版权应已过期,但人民文学出版社在上世纪70年代对朱译本进行了编辑,将一些现已少用或冷僻的词进行了改写,那么自由转载或使用人民文学出版社的这个版本是否构成侵权?
首先,根据著作权法作品的财产权利保护期为作者生前死后五十年。保护期限经过后作品自动进入公有领域,可以自由使用。
其次,一件作品要获著作权所要必备的要素就是独创性。比如,一个外国人在完全不知道西游记这本小说的情况下独立写出一部与西游记近乎一致的小说也可以获得著作权。具体到题主提出的这个问题,人民文学出版社仅仅只是对文章中的个别字进行了更改,是达不到独创性的最低标准。换言之,人民文学出版社对该文章不享有著作权。也就是该作品属于公共领域,可以自由使用。
如果仅仅是将一些现已少用或冷僻的词进行了改写,我觉得并不能构成新作品。当然,这个问题最好的办法是去看看这个版本和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那个版本之间,版权页的描述存在什么差异,是否出现了新的著作权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