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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常识

Publishing knowledge

出版社能买卖书号吗

分类:出版常识 时间:2017-07-06

  买卖书号,概括地说,就是国有出版单位以合作出版的名义,利用其出版专有权,将图书出版的编辑(终审权)和经营权以非常低廉的“价格”申请给非出版单位。其实质,就是(国有或民营的)非出版单位以“合作出版”的名义,凭借其在资金、选题策划能力以及销售网络等方面的优势,取得实际上的对图书出版的投资权和收益权,从中获取出版利润。这样,在”买卖书号”的过程中,出版社得到的仅仅是万余元的出版管理费,而“合作方”得到的则是数十万甚至是上百万的出版利润。

  凡是以管理费、书号费、刊号费、版号费或其它名义收取费用,出让国家出版行政部门赋予的权力,给外单位或个人提供书号、刊号、版号和办理有关手续,放弃编辑、校对、印刷、复制、发行等任何一个环节的职责,使其以出版单位的名义牟利,均按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出版单位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1)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申请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2)利用出版活动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该出版社贩卖本出版单位的书号牟利,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出版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