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快 权威性强 合理价格 省时省力是您评定职称的好帮手!

出版常识

Publishing knowledge

书号买卖是什么意思

分类:出版常识 时间:2017-12-05

  书号买卖是什么意思?在国内,评职称出书的话,不管是著作还是教材,都必须有正规书号。没有书号的出版物属于非法出版物,不能上市销售,不能评职称。而出版社的书号每年都是有限的,申请书号也要时间。有的人就打起来书号买卖的主意,钻空子。实际上,书号买卖在我国是禁止的,属于违法活动。鉴于很多人不了解书号,不知道我国对书号是如何管理的,小编为大家总结了关于书号的常识。

书号买卖是什么意思

  书号即ISBN,最直观的就是书的封底的条型码和那一串数字,是专门为识别图书等文献而设计的国际编号,一般情况下,在书的第二页(一般在扉页的反面)还配有CIP数据,该页也称为版权页。这二者是在国内出版图书不可缺少的两个必要数据。应当说,书号的使用促进了出版行业的快速发展,通过书号不仅可以实现数据检索和信息查询,快速识别出版物的不同版本及不同产品形式,准确定位每一出版物,而且大大方便了图书出版、发行、经销、统计与库存控制等管理。但是,很多人并不知道,书号在法律上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对于出版单位或个人而言,如果违反关于书号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那么其很有可能会受到法律制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自身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申请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也对书号的管理和使用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一、严禁出版单位买卖书刊版号

  凡是以管理费、书号费、刊号费、版号费或其他名义收取费用,出让国家出版行政部门赋予的权力,给外单位或个人提供书号、刊号、版号和办理有关手续,放弃编辑、校对、印刷、复制、发行等任何一个环节的职责,使其以出版单位的名义牟利,均按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查处。

  严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地购买书号、刊号、版号,并参与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等活动。凡购买书号、刊号、版号从事的出版活动均属非法出版活动,坚决予以取缔。

  二、严禁相关人员违规操作获利

  (一)对出版工作者的要求

  1. 出版工作者在组稿和编辑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供稿单位或个人索取和收受各种费用(如审稿费、编辑费、校对费等),不得索取和收受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等。

  2.出版工作者不得在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等经营活动中索取和收受回扣或提成。

  3.出版工作者不得参与各种非法出版活动。

  4.出版工作者不得为不法书商提供证明材料和办理有关手续,以掩盖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的非法行为。

  5. 出版工作者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在他人作品上署名,以谋取个人名利;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以他人名义支取稿费、编审费、校对费等费用。

  6. 出版工作者或出版单位不得以出版个人或企事业单位名录或约稿收费等名义,向供稿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名义索取任何费用。

  (二)对出版单位的要求

  1. 出版单位应当严格财务管理,严格审计制度,不得在出版、印刷、复制和发行活动中以任何名义搞任何形式的“体外循环”或虚假的“体内循环”。

  2.出版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书号、刊号、版号的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书号、刊号、版号的管理。

  3.出版单位不得将书号、刊号、版号和经济创收指标等承包到编辑部或个人,不得在异地设立编辑机构。

  三、无书号等于非法出版

  根据《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以“买卖书号、刊号,违反协作出版、代印代发规定从事出版投机活动”,印制的出版物,亦属非法出版物。因此,从整个意义上来讲,如果出版单位或个人拿不到合法的书号,或者说通过非法手段拿到的书号进行出版活动的,均属于非法出版,很有可能面临法律的惩罚。

  综上可见,一个小小的书号,在大众眼里可能微不足道,也有很多人并不知道它的存在,但实质上其承载的力量却不可小觑。它不仅方便了主管部门的管理,促进了出版行业的发展,同时对读者检索和查阅、辨别出版物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无论出版者还是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相关要求正确合法的利用、使用书号,维护出版市场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