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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文件撰写,有一个方法是单侧撰写,单侧撰写就是从单个产品的角度来布局权利要求,这种权利要求布局方式,执行主体只有一个,在侵权判定时,满足单一侵权者规则,侵权判定及维权较方便。
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保护范围由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文字确定,在通信交互的技术方案中,往往存在多个执行主体,如信息接收端、信息发送端。专利法律法规中未规定必须从单侧进行撰写,但是实际上,从保护专利权人利益的角度看,从单侧进行撰写更利于对利益的保护。
若权利要求中从多侧进行撰写,则有多个执行主体,在侵权判定时,会涉及到多个侵权者,多个侵权者全部参与才能覆盖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维权时会涉及多个被告,侵权判定及维权难度较大。
案例分析
申请号:201480020250.X,笔者仅引用申请文件中部分内容,并做了一定的形式改动,以避免其他问题对本文所述问题的干扰。
本申请主要流程:
撰写过程中可以从 终端侧、基站侧、包括终端和基站二者的系统 来进行撰写,得到三套权利要求:
一、 终端侧
“一种由终端处理无线链路失败的方法,其包括:
与第一基站关联的至少一个小区及和第二基站关联的至少一个小区构成双连接;
检测对于所述第一基站关联的至少一个小区和与所述第二基站相关联的至少一个小区中的任意小区的无线链路失败发生;
向所述第一基站或者所述第二基站传输无线链路失败相关信号;以及
接收用于处理所述无线链路失败的设置信息。”
二、 基站侧
“一种由第一基站控制终端的无线链路失败处理的方法,其包括:
从终端或向终端提供额外无线资源的第二基站接收无线链路失败相关信号;
生成用于处理无线链路失败的设置信息;以及
传输用于处理无线链路失败的设置信息。”
三、 包括终端和基站二者的系统
“一种由系统处理无线链路失败的方法,所述系统包括终端和第一基站,所述方法包括:
由终端执行以下步骤:
第一基站关联的至少一个小区及和第二基站关联的至少一个小区构成双连接;
检测对于所述第一基站关联的至少一个小区和与所述第二基站相关联的至少一个小区中的任意小区的无线链路失败发生;
向所述第一基站或者所述第二基站传输无线链路失败相关信号;
由第一基站执行以下步骤:
从终端或向终端提供额外无线资源的第二基站接收无线链路失败相关信号;
由生成用于处理无线链路失败的设置信息;
由传输用于处理无线链路失败的设置信息;以及
由终端接收用于处理所述无线链路失败的设置信息。”
分析
方案一、二、三的技术本质有什么不同吗? 没有,两者在技术上实现的是相同的信息交互功能。既然这样,这三种写法有什么区别,为什么要单侧撰写?
方案一 是从终端侧进行撰写,描述了终端执行的步骤,保护的方法及涉及的产品:
方案二是从第一基站侧进行撰写的,描述了第一基站所执行的步骤,保护的方法及涉及的产品:
方案三是从包括终端和第一基站二者的系统进行撰写的,描述了终端和系统所执行的步骤,保护的方法及涉及的产品:
如果仅从撰写的角度来说,三套权利要求都是清楚的。相比较而言,方案三是三个方案中最清楚完整的。假设按照方案三的写法,简化处理以说明问题,其保护的上述系统简化为包括终端、第一基站两个技术特征关联的方案。
那么当终端如手机的制造商或者销售商存在潜在侵权时,如何判断侵权,按照侵权判定的“全面覆盖原则”,方案三保护的是一个“系统”,但手机即移动终端仅是该系统中的一个技术特征,无法覆盖中终端和第一基站,也即方案三根本无法使单独的手机的制造商或者销售商的侵权判定成立。
可见,单侧撰写,主要是为了侵权判断的方便。专利撰写需要多重考量,在满足专利法A26.3、A26.4以及A22.2新颖性、A22.3创造性等主要法律条款规定后,还应该考虑撰写的权利要求在后期法律诉讼中抓对方侵权判定的难易度,侵权方的策略性选择等因素。
单侧撰写只是一种撰写形式,以单侧为表象,其本质还是如三个主体间的信息交互,但写法的不同,导致的保护主题以及侵权判定结果等则完全不同。
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过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缺乏单一性、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具有创造性等问题,这些问题都可以通过在描述时多使用限定型用语来描述其他主体相关的信息这样的方法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