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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合同生效条件包含哪些
就专利权的申请,原专利法第10条已经做出了规定,该条第四款规定:“申请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这就首先要求了申请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如果没有订立合同或者采用口头或其他非书面形式的合同,则申请无效。为此小编就对专利申请合同生效条件包含的事项做了以下总结,希望这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对于“登记和公告”是专利权申请合同的生效条件还是“申请行为”的生效条件,意见不甚统一。一种观点认为登记和公告是专利权申请合同的生效条件,未经登记和公告,该申请合同为无效合同,不具有任何约束力;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根据“合同自由”原则,该申请合同有效,但未经登记和公告,专利权的申请不生效,即该专利权并不发生实际的移转,合同受让方并不能成为新的专利权人。但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仍有约束力,违约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专利法对此规定得不明确,这两种看法均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无论采用哪种观点都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如果不经过登记和公告,专利权不会发生真正的移转,受让方也不可能真正享有专利权。这一点,专利权申请的当事人(尤其是受让方)应特别予以注意。
(2)由于登记和公告并列成为申请生效的条件,而实践中公告又往往滞后于登记,则在当事人履行了登记手续后,在尚未公告前,仍不能发生专利权的转移。针对这两个问题,经过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后的专利法规定:“申请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申请自登记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