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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出版常见问题

Publishing knowledge

著作人身权的概念及特征

分类:著作出版常见问题 时间:2016-12-01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基于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以精神利益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伯尔尼公约》将著作人身权定义为:“不受作者经济权利的影响,甚至在经济权利申请之后,作者仍保有要求其作者身份的权利,并有权反对其作品的任何有损其声誉的歪曲、割裂或其他更改,或其他损害行为。”作为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的权利类型,著作人身权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被称为作者人格权,在英美法系国家则被称为精神权利(moral rights),这种称谓的不同,大致反映了著作权产生历史背景与理念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的著作权理论认为,著作权来源于“天赋人权”,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延伸。英美法系国家的版权概念来源于“复制权”,其立法更多地受到经济垄断观念和财产权神圣观念的影响,作者的人身权在早期受到忽视。当然,在现今,这种区分已不具有实质意义,各国普遍对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都进行保护。

著作人身权的概念及特征

  著作人身权有如下特征:

  1. 著作人身权实为著作人格权。这表明了法律对以作品为载体的作者的自主决定的尊重,体现了对作者人格自由与人格尊严的维护。但著作人身权不以自然人生命存续为前提,与一般意义上的人格权有所不同。

  2. 著作人身权是支配权。这意味着作者有权自我决定是否发表、修改以及如何发表、修改等事项,同时,作者对作品的自主决定也排斥任何人的干涉。

  3. 著作人身权具有专属性。著作人身权与作者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得申请、继承和放弃。作者生前,该项权利只能归作者享有,一般情况下不得由他人行使;作者死后,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则享有要求保护的权利,在无继承人的情况下,由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保护作者的著作人身权不受侵犯。

  4. 著作人身权具有永久性。出于维护作者精神利益及公共利益的考虑,著作权法通常规定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我国亦同,但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却受保护期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