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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通常情况是先有文字作品,再把文字作品改编成有声书。当然,也有某些特殊情况,有的有声书是口述作品录音,如把老师的课堂教学录下来等等,不过这样的情况不多,我们还是以文字作品→有声书为模型进行分析。
文字作品是《著作权法》(版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之一,很多人想必都很清楚文字作品也好、有声书也好,都是靠《著作权法》来保护权利的。可是,除了法律工作者之外,很少有人知道我国著作权其实还可以细分为十七项子权利,其中精神性权利有四项,经济性权利有十三项。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和相关法律原则,著作权中的精神性权利不得授权和申请,而经济性权利可以授权和申请。这十三项经济性权利又可以根据国家、区域、语言、时间等等进行划分,至少可以形成几十种授权种类和方式。目前,著作权人(往往是作者)对作品的著作权一揽子、概括性授权和申请的越来越少,大多数是授权或者申请特定的子权利。这就要求做有声书的企业要理解《著作权法》规定的这十三项子权利,避免获得无用的授权,造成后期工作的浪费,还可能发生侵权纠纷。
制作和发行有声书主要涉及到著作权中的改编权、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现在制作有声书已经不是简单的照本宣科,而是会加入音乐,表演人也不只是“朗读”作品,而且是“表演”作品,已经加入了很多独创性的东西,大部分情况下会形成新的作品。所以,改编权是非常必要的。
表演权,可以分为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有声书属于机械表演,机械表演在我国指将对作品的表演使用机器设备予以公开播放的行为。如前所述,有声书的制作其实是对文字作品的表演,表演出来之后,再通过网络进行传播,所以表演权是必不可少的。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需要说明的是,这个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是文字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是原作者允许制作好的电子书通过信息网络的方式进行传播的权利。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权利,改编权和表演权可以认为是制作电子书的权利,而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看做是传播电子书并获得利益的权利。现在电子书基本上是通过网站或者APP的方式传播的,都需要获得原作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如果考虑到可能通过电台播放的话,还应该获得广播权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