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blishing knowledge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修改,通常是对已完成的作品作局部的变更以及文字、用语的修正。作品的修改,既包括由于作者思想观点等改变而导致的对作品的改变,也包括对纯表现形式的改变但修改的结果并不产生新的作品。如果改动作品后只保留了原作的基本表达,而产生了新的作品,就不再是修改行为,而是改编了。
著作权法规定修改权,主要是使作者有权禁止他人擅自修改作品。但修改权所能约束的行为是有限的。如果改动作品后产生了新的作品,此种行为属于改编,受著作财产权中改编权的约束;如果改动作品构成对作品的歪曲、篡改,可能有损作者声誉,则这种行为受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约束。也就是说,修改权所能约束的行为既不是对作品的歪曲、篡改,也没有导致新作品的产生。现实中,对作品进行此类修改的主要是报刊社、出版社的编辑人员。而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报社、期刊社对作品进行文字性修改、删节,无须征得作者的同意,也不构成对修改权的侵犯。因此,《著作权法》规定修改权的意义不是很大。
修改权会受到来自于物权的某些限制。例如,对于原件所有权转移给他人的美术作品及所有权属于他人的建筑作品,作者只有在取得物权人同意之后才能对之进行修改。对于已经处于流通领域的作品载体,作者也不能以行使修改权为由随意收回,但可以在向物权人支付对价或进行补偿后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