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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有着相似的地方,双方的共同点是创作作品的作者并不一定是著作权人,作者的创作目的是为他人而作,即委托作品的创作是为委托人,职务作品的创作是为作者所在的单位。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的不同点在于:
(1)基于创作的关系不同。委托作品是基于委托合同而创作,职务作品是基于作者与本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而创作。
(2)权利归属的原则不同。委托作品的权利归属,法律授权由合同双方自愿协商而定,这里可将著作权全部或一部分权利通过合同约定归某方所有。而职务作品只有法律规定的两种情况,要么全部归作者,要么除署名权外全部归单位, 除此以外不能另行选择。这里有一个问题,单位和自己的职工之间能否订立委托合同。
一般来说,若所要创作的作品不是其业务范围内的,双方可以订立委托合同。对于职务作品则不能以委托形式进行创作,因为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已由著作权法作了规定, 这种规定的基础就是作者与单位之间存在特殊的法律关系。这种规定是权衡了单位与作者双方利益的结果,这恰似特殊法的优先适用性。
在对待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上, 有些国家的作法截然相反。如 美国法律规定,委托作品一律由委托人享有著作权, 亦即雇主享有权利。而在法国,无论委托方与受托方有无法律规定,著作权的精神权利一律归作者,即使合同也不能规定精神权利归委托人享有。我国的著作权法可以说采取了折衷办法,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首先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